台灣法學雜誌第259期-實例研習

饒瑞正
海商法法源與其補充法-以請求權競合理論與一體適用原則之競比為例

導讀

現行海商法第5條在補充法的設計上並無以民法為海商法之優先補充法。但是在傳統民商一體的思維下,法院仍優先以民法為海商法之補充法,致使我國部分判決見解與國際規範有所歧異,而自外於國際主流價值。海商法暨其法源具國際性特質。海商法的法源來自相關國際硬(hard law)、軟法(soft law):一、源自國際法而非內國羅馬法之陸上法(land law),而是來自希臘羅得島的海法(sea law)[羅得海法(Rhodian Law)];二、源自海運商業習慣(lex maritima);三、源自國際公約與其國際同化(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四、源自國際定型化契約和定型化條款。五、源自國際性的模範法。六、源自特定內國法之國際性。海商法的補充法的順序:第一位次:為海商法各章節被爰參修法的國際硬、軟法規範;第二位次:展現於國際定型化契約、定型化條款、國際海事仲裁判斷的海商習慣;第三位次:海商法文明國家所承認的或國、內外海商法權威推演論證而得的海商法理(學說);第四位次:民法或國內其他法律。

案例 

「廣大機械」與運送人「長綠海運」,締結海上件貨運送契約。海程期間茲因船副操船不慎致重櫃(裝有貨物之貨櫃稱之)落海而滅失。「廣大機械」於一年後,依民法請求權競合理論,向被告「長綠海運」同時提起運送契約債務不履行以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長綠海運」依海牙威士比規則第4條之1第1項「一體適用原則」,主張原告無論係基於契約或侵權之請求權基礎,運送人責任均應依海商法第56條第2項一年期間經過而免除。試問原告「廣大機械」與被告「長綠海運」,何人為有理由?

要點

現行海商法第5條在補充法的設計上並無以民法為海商法之優先補充法。但是在傳統民商一體的思維下,法院仍優先以民法為海商法之補充法,致使我國部分判決見解與國際規範有所歧異,而自外於國際主流價值。

......(更多內容,請參閱台灣法學雜誌,259期,2014年11月1日,頁132-141)

我要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