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環境與食安看搖搖欲墜的法治防線
徒法不足以自行。人不行法不是法治,而人行不是法的法也不是法治。
麻煩的是,台灣現在就充斥了一堆「稱不上是法的法」,所以口頭上再怎麼高唱「依法行政」,還是構不上真正的法治。
所以,縱然有著權利的保證書,這個法域裡,無論善意也好、惡意也罷,到處充滿了躁進的能量,隨時可能致權利於傷。只因為,權利的保證書無法進一步具體化成權利的保護盾、保護衣,能夠確實保護到每一個個人的基本權利,連成一條周全保護基本權的法治防線。
理論上是本來就該形成健全的法治防線的,否則權利的保證書可以直接改叫權利的詐騙文件,但不知道該說是我們的民主太像民粹,還是我們的行政太不像專業,目前台灣理論上有的法治防線,就算不說是形同虛設,也必須說是搖搖欲墜。
看食安,衛環部沒有「依國家任務與食品衛生專業,應該讓人民吃的安心的法律上保證義務」;看環評,環保署沒有「依國家任務與環境專業,應該在開發事件上打消環境可能過度破壞疑慮的法律上保證義務」;看能源,經濟部沒有「依國家任務與經濟專業,應該在能源發展上,協同環境保護並前瞻性的開發新能源、調整能源市場型態,以因應可預見未來能源短缺,避免因能源依賴進口,嚴重削弱國家競爭力的法律上保證義務」。
沒有,當然沒有,如果公務員人人只想「作一份工作」,政客個個只想「贏一場選舉」,所以行政權不會自己去訂一些太有實際功用、保證效力的規定,以免自曝其短、自陷泥淖、自找麻煩;立法權則要不不懂、要不就不划算(未必贏得多少選票,先得罪該管一干公務員,但有飼主者例外),不碰為上策;這樣下去,要不我們考慮擴大司法院法律提案權範圍?
這個民主民粹難分的年代,比起想用結構簡單、用辭潔美的規則法條,表彰深遠意涵、功能自足法律體系的法律先賢的年代,法治防線的功能或許註定不進反退吧,法律怕有一天一概成為對政府的訓示規定,責任政治轉眼成空,公僕大轉身封建貴族,不給錢他不辦事。
而法律能有甚麼出路呢?或許,必須以固定格式拘束立法,使得立法提案肇始就能確保其目的與責任的精確,甚至必須經過司法、行政、專業的強制先行審核,但是,如何說服立法理性共享權力?
或是反過來期望法官造法賦以各部門專業性、責任體系補強的責任,這可能有點道理,排除不合理的法律適用,以司法權是足夠了,但賦以平等政治部門責任,在專業性的前置判斷能力和民主代表性上,如何補足?
搖搖欲墜的法治防線,亟待關注與重新建構,這是我們努力的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