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53期-裁判簡評

李榮耕
犯罪情節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最高院102台非422判決

裁判摘要

 

被告劉○露及劉○源等人未取得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核發的許可證照,便設立期貨及證券業地下交易盤口,接受客戶下單交易台灣股市股票或期貨。被告事實上並未將客戶之買賣下單至合法市場,而是以買空賣空的方式經營。一審法院認定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犯同法第112條第3款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以及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集聚眾賭博罪。一審法院進一步判定,被告等係依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依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款的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論處,分別判處劉○露有期徒刑8個月,劉○源有期徒刑6個月。被告不服,向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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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441條、第443條

相關裁判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521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6095號判決、90年度台非字第345號判決

關鍵字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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