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53期-實例研習

劉靜怡
針對政治競選捐款設定上限,可乎?

導讀

針對捐給政黨和公職人員候選人的政治獻金設定上限,涉及言論自由保障的爭議。這類立法所追求的管制目的乃以避免選舉成為交換未來特定政策或政治利益的手段,或者避免政治程序的誠正廉信遭到侵蝕,亦即追求政治腐化(corruption)現象之防免而產生的管制模式。但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只有將避免政治腐化此一管制利益的範圍,限縮在「消除用金錢交換選票的交易現象」此一定義下,才是合憲的管制目的。同時,「針對某一強勢族群,予以負面或優惠的差別待遇」,亦即依言論發表者的富人「身份」差異,而予以差別待遇,極可能導出違憲判斷。

案例

假設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針對個人對全國性政黨或公職人員候選人的捐款設定上限,並規定此一上限隨通貨膨脹率調整。該規定要求每兩個日曆年的捐款總和,對於全國性政黨的捐款上限是200萬元台幣,對於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的捐款上限是15萬元台幣,同時,對於上述兩者的捐款,總額累計不得超過300萬元台幣。A乃是經營電子商務的業者,對於健全網路相關法制頗為關心,因此不吝捐款給支持電子商務經營環境健全化的政黨和立委候選人。在2014-2016年度中,A總共捐款給10位各種不同黨籍的公職人員候選人140萬元台幣,同時,針對政黨的捐款也超過140萬元台幣,除此之外,A還打算繼續捐款給另外12位公職人員候選人,但如此一來卻會導致其捐款數額超過上述法定上限,A認為上述規定違憲侵犯其基本自由權利。

要點

一、針對政治獻金設定上限,侵犯潛在捐款人何種憲法基本自由權利?
二、「針對政治獻金設定上限」和「政治參與權利的保護」兩者之間關係為何?
三、針對政治獻金設定上限的系爭規定,應該如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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