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51期-裁判簡評
 
林麗香
內線交易之消息重大性/台高院101重金上更(二)3刑事判決
 
 
裁判摘要

被告甲為A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被告乙為總經理特別助理兼副總經理及發言人,具會計師資格。A公司於93年11月2日上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該公司93年度原財務預測不適用,含對預計損益表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等科目之影響金額」(下稱調降財測),暨同日公告「該公司董事會通過實施第1次庫藏股」(下稱實施庫藏股)。而甲於此公告前10月20日利用人頭戶共賣出自己持有公司股票1200張,金額約4,800萬元;乙則於20日至26日間共賣出80張,金額約320萬元。不過二人卻又於同月28、29日分別買回公司股票,甲買回436張,乙買回57張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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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證交法第28條之2、第36條之1

相關裁判
 
最高院102台上3250判決、最高院102台上4868判決、最高院100台上1449判決、最高院98台1606判決、最高院98台上6492判決、最高院98台上7898判決、台灣高院金上重訴17判決、台灣高院100金上重上訴1判決
 
關鍵字

內線交易、重大消息、資訊平等取得、實施庫藏股、財測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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