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50期-實例研習

盧映潔
煽惑與教唆

導讀

 

所謂煽惑,係煽動蠱惑之意,凡勸誘他人使其產生某種行為之決意,或對已有某種行為決意者加以慫恿鼓勵者,即屬之,因而煽惑之對象為不特定人。至於教唆係針對特定人(一人或數人),為了喚起他人產生某特定犯罪之決意,以言詞或舉動等任可方式去促使他人產生此犯罪決意,並希望其進而能將此犯罪行為付諸實踐,故教唆之對象必需是特定範圍之人。

案例

甲男自幼個性孤僻,在學校中經常受到排擠,自小就萌生自殺的念頭。就讀大學時學會架設網站技能,甲於是架設一個名為「自殺共和國」的網站,在網站中張貼許多有關教導自殺的方法以及每一種自殺的過程與成功機率之文字、圖片或影片。不久後,有兩位高中女生A與B,因兩人的同性戀情遭父母與學校老師發覺並強力阻撓,A與B兩人在網絡上看到甲架設的「自殺共和國」網站,於是兩人相約在汽車旅館,以「自殺共和國」網站載有的自殺方法為自殺,並留下遺書。A與B兩人死亡後被發現,警察由遺書獲知「自殺共和國」網站,並查得是由甲所架設之網站。A與B兩人的父母悲傷、憤怒之餘,表示要對甲提告。於警方將甲移送法辦。試問甲能否成立何罪。

要點

甲架設「自殺共和國」網站而其中張貼教導自殺方法以及自殺過程與成功機率之文字、圖片或影片,又有高中女生A與B看到網站內容後,相約以網站教導的自殺方法自殺。甲可能涉及的罪名,可以討論的是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以及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中教唆他人使之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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