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雜誌第250期-實例研習
鄧學仁
成年收養之效力與代位繼承
導讀
我國之成年收養原則上採不完全收養制,當成年收養之法律關係與代位繼承之問題相互交錯時,應先釐清被繼承人、被代位人、代位繼承人以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間之親屬關係如何。同樣地,於養父母離婚後,養父或養母與生母或生父結婚時,該被收養者與養父母及本生父母間之親子關係如何,皆有釐清之必要。
於成年收養認可前,為使卑親屬有表示同意發生養祖孫關係之機會,養子女似應通知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又法院為確保成立成年收養關係之正當性與必要性,法院於審理成年收養認可時,應徵詢收養者及被收養者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意見。再者,夫妻之一方欲同意因成年收養而間接發生養祖孫關係時,對於配偶之他方而言,亦會造成身分關係重大影響,於此情形,仍有尊重配偶意見之必要,凡此現行法均乏明文。
與此相對地,養祖孫關係乃附隨於成年收養而有效成立,不能脫離收養關係而直接成為獨立的養祖孫關係。因此,於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祖孫關係依法亦應終止,於此情形並無徵詢直系血親卑親屬意見之必要。
案例
甲女未婚生下乙女,豈料乙女亦未婚生下丙女,丙女則與C結婚生下丁子。向來體弱多病的乙為減輕甲之生活負擔乃請膝下無子的乾爹乾媽A夫B妻依法共同收養乙,而乙被合法收養時丙已成年,然丁尚年幼。其後A、B離婚但均仍與乙維持收養關係,不久A與甲為互相照顧而結婚。
試問:
一、若丙表示不同意與A、B發生養祖孫關係,於乙不幸病故後A才死亡之情形,丁得否代位繼承A之遺產?
二、若丙表示同意與A、B發生養祖孫關係,於乙不幸病故後,甲、B遇空難同時死亡。於此情形,丙得代位繼承甲或B何者之遺產?
三、若丙表示同意與A、B發生養祖孫關係,然乙在死亡前,竟與A、B終止養子女關係。於此情形,丙得否代位繼承A、B死亡後之遺產?
要點
一、得主張受成年收養效力所及之養子女被收養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範圍如何?
二、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成立養祖孫關係時,是否亦應經過該已結婚者之配偶同意?
三、於養父母離婚後,養父與生母結婚或養母與生父結婚之情形,該被收養者與養父母及本生父母之親子關係應如何處理?
四、於成年收養關係成立時,養祖孫關係之發生,依現行法應尊重養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自我決定與身分安定之意願,然於該收養關係終止時,關於養祖孫關係之終止,基於同一理由,是否亦應尊重養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