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導讀

公法類文章導讀

黃居正老師文章導讀-領土、島嶼與海域劃界爭議案:歷史性海灣與歷史性水域

 「歷史性海灣」與「歷史性水域」是消極不適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硬性領域法則的法律概念。UNCLOS是唯一成文化「歷史性海灣」的國際法規則,而「歷史性水域」則僅存於習慣國際法。不過UNCLOS也沒有定義何謂「歷史性海灣」。依聯合國祕書處於1962年之研究,「歷史性海灣」與「歷史性水域」之主張國,必須自相當長時間以來,即主張系爭水域為其內水,且展示其公然、有效且長期繼續不斷行使權力於系爭領域,加上其他國家都默示予以同意,才能符合習慣國際法之要求。此一定義已為學說與國際、國內裁判實務所普遍接受。
 因為「歷史性海灣」與「歷史性水域」是一種「過度的海權主張」,應該嚴格加以限制,所以對「歷史性海灣」或「歷史性水域」不僅應長時間管領,還必須是一種有效、和平且未受反對之管領。其他國家的反對,通常是以公開聲明或外交文件的方式,不過也有以行動反制者。事實上,幾乎所有亞洲國家主張的「歷史性海灣」與「歷史性水域」,都因遭主要海權國家之反對而無法成功。至於「中華民國」所公告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中之「傳統U形線」,因不符合合法「歷史性水域」所需之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並非「歷史性水域」。

民事類文章導讀

鄧學仁老師文章導讀-成年收養之效力與代位繼承

 我國之成年收養原則上採不完全收養制,當成年收養之法律關係與代位繼承之問題相互交錯時,應先釐清被繼承人、被代位人、代位繼承人以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間之親屬關係如何。同樣地,於養父母離婚後,養父或養母與生母或生父結婚時,該被收養者與養父母及本生父母間之親子關係如何,皆有釐清之必要。
 於成年收養認可前,為使卑親屬有表示同意發生養祖孫關係之機會,養子女似應通知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又法院為確保成立成年收養關係之正當性與必要性,法院於審理成年收養認可時,應徵詢收養者及被收養者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意見。再者,夫妻之一方欲同意因成年收養而間接發生養祖孫關係時,對於配偶之他方而言,亦會造成身分關係重大影響,於此情形,仍有尊重配偶意見之必要,凡此現行法均乏明文。
 與此相對地,養祖孫關係乃附隨於成年收養而有效成立,不能脫離收養關係而直接成為獨立的養祖孫關係。因此,於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祖孫關係依法亦應終止,於此情形並無徵詢直系血親卑親屬意見之必要。

刑事類文章導讀

盧映潔老師文章導讀-煽惑與教唆

 所謂煽惑,係煽動蠱惑之意,凡勸誘他人使其產生某種行為之決意,或對已有某種行為決意者加以慫恿鼓勵者,即屬之,因而煽惑之對象為不特定人。至於教唆係針對特定人(一人或數人),為了喚起他人產生某特定犯罪之決意,以言詞或舉動等任可方式去促使他人產生此犯罪決意,並希望其進而能將此犯罪行為付諸實踐,故教唆之對象必需是特定範圍之人。

商事法文章導讀

饒瑞正老師文章導讀-買賣是否不破傭船

 海商法第41條規定:「以船舶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其解釋學說容有債權相對說、契約承擔說兩說。惟買賣是否不破傭船,並無訴訟上實例,僅為學說之爭,乃因實務條款早已謀其解決。本文確認海商法第41條,依國際傭船習慣、傭船運送特性與傭船實務條款之運作,應解為債之相對性原則之重申。惟如係船舶共有而其應有部分移轉,應類推海商法第14條第1項,受讓人應受傭船契約之拘束。考量所有人自由處分財產之權利、新所有人財產權免受侵害、傭船人得以繼續使用船舶進行國際貿易之三方權益,傭船、船舶買賣實務已使用「契約承擔條款」或「契約承擔協議」來解決困境,創造三贏之局,海商法第41條應具相同思考方向,於爾後修法應考量將「契約承擔條款」或「契約承擔協議」明文化。

實務見解精選裁判

公法類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43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26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711號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2號判決

民事類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7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0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1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61號裁定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97號裁定

刑事類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8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8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9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3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1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0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3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6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8號裁定

土地法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8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03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勞動法類

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
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6號判決
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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